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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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确认继承遗产,就能直接冻结继承人的账户还债吗?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往往会将目光转向其遗产继承人。但问题来了:如果债权人仅仅证明了债务存在,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法院能直接冻结并划扣继承人的个人存款吗?今天的案例将为您厘清“限定继承原则”在执行阶段的边界。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是否必须在未确认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9月,李某某的妻子莫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不幸的是,莫某某于2021年11月因病去世。2022年10月,陈某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陈某某自愿放弃除李某某外主张其他莫某某遗产继承人承担本案债务责任的权利。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在继承莫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23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直接冻结并划扣了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20150.8元。李某某认为,法院在未查明自己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是否自愿偿还的情况下,直接划扣其个人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在执行程序中,仅凭“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生效判决,能否直接执行继承人名下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最终裁定:一、返还从李某某银行账户中划扣的资金20150.8元;二、解除对李某某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异议请求。法院的具体裁判逻辑如下:1. 厘清“限定继承”的法律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实际取得了遗产”。如果没有继承遗产...
發佈時間: 2026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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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修法靶向性极强,主要围绕行业党建、涉外法律服务、港澳律师湾区执业、刑事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成熟试点成果入法,补齐制度短板、固化改革经验,为新时代律师行业规范发展提供重要制度指引。为精准把握修法精神、对标行业未来发展要求,卓建律师事务所党委班子、创始合伙人、执委会全体成员召开专项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聚焦草案全部的修订和新增条款展开逐条研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修法虽条文改动不多,但条条紧扣大局、项项直击痛点,是对近年来律师行业改革成果的权威固化,兼具政策性、实践性与前瞻性。参会党委班子成员重点围绕草案强化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修订内容展开讨论。大家表示,本次修法进一步明确律师行业政治属性,将坚持党的领导、落实 “两拥护” 要求融入法律条文,从立法层面夯实了律所党建、队伍建设的法定基础,契合全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卓建所将长期坚持党建引领治所、党建赋能业务的发展路径,积极探索党建与业务融合的发展路径。创始合伙人团队结合行业发展与湾区法律服务格局,就涉外法治赋能、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法治长期化两大核心修订内容展开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次修订将大湾区多年跨境法律服务试点实践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打通了港澳法律人才湾区执业的制度壁垒,同时明确国家扶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立法导向,精准对接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大湾...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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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时,如何执行?很多债权人胜诉后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几乎为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本。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无财产”的真相,并非债务人无力还款,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分流、往来款走账等方式,刻意转移、隐藏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今天结合深圳南山法院真实执行案例,用通俗的法律视角,拆解被执行人隐蔽财产的常用套路,给大家讲清楚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的实操维权方法。一、真实案例:0元账户下,隐藏1400余万可执行财产早年,深圳A投资公司投资B科技公司多个光伏项目,双方明确约定,B科技公司需按期支付财务顾问费,且两年后回购A公司持有的股权。后续B科技公司经营恶化,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5年6月,法院判决B科技公司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关费用,但判决生效后,B科技公司依旧拒不履约。A公司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可初期执行结果让人绝望: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核查,B科技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显性财产。B科技公司负责人更是以“经营困难、无力偿债”为由推脱沟通,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僵局。若按照常规流程,该案大概率会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未止步于表面查控,而是细致复盘案卷材料,发现关键线索:B科技公司对外投资了多个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这类稳定盈利项...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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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胡某某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2024)京01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于该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二、裁判要...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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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夯实本所国际仲裁业务专业能力,2026年6月11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正式启动首期专题案例研讨活动。本次研讨由中心主任王娟律师主持,特别邀请香港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钟加康从香港本地司法视角作专业解读,中心全体成员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同步参与。本次研讨选取香港高等法院新近作出的 K v JX [2026] HKCFI 2854 号判决作为研究样本。该案系内地仲裁裁决赴港执行的典型案例,围绕仲裁协议效力、代表权限认定、公共政策抗辩适用等核心争议展开,裁判规则对跨境仲裁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讨会上,中心研究员颜家妍首先就案件交易背景、仲裁程序及香港法院裁判逻辑作完整梳理汇报。研讨环节,全体参会人员围绕三大核心方向展开深度交流:一是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与默示管辖合意的认定规则,明确跨境仲裁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与实务风险;二是香港法院援引公共政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边界,厘清执行阶段司法审查的尺度与限度;三是普通法体系下证人可信度审查规则,对比内地与香港庭审证据规则的底层差异,提炼跨境出庭执业的核心注意事项。钟加康大律师结合香港仲裁条例、经典司法先例及本地执业经验,对判决书进行体系化解读,重点阐释了香港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例外的谦抑适用立场,以及交叉盘问程序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帮助参会人员更直观地理解两地法律文化与裁判思维的差异...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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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于2026年正式挂牌成立,是卓建聚焦国际仲裁领域、推动仲裁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专业研究平台。研究中心依托卓建深厚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积淀,汇聚具备国际视野、丰富实务经验和多语种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立足深圳、面向全国、链接全球,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区位优势与政策红利,积极响应共建 “一带一路” 倡议及企业 “走出去” 战略,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智力支持与实务解决方案。一、设立宗旨搭建国际仲裁研究平台,汇聚行业专业力量,构建理论研讨与实务交流的开放式阵地;追踪国际仲裁前沿动态,推动仲裁理论与实务创新,助力中国仲裁制度完善与规则发展;提升卓建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品牌影响力与行业话语权;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赋能业务发展,为律所与客户创造实实在在的专业价值。二、核心服务领域跨境商事合同的起草与修改:重点定制、修订跨境商事合同,精准设计、优化合同项下仲裁、诉讼等各类争议解决条款。跨境商事纠纷(含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相关)的评估与解决方案:针对具体个案进行专业评估,提供性价比最优的解决方案。内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全流程办理内地生效仲裁裁决、民事判决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强制执行相关法律事务。境外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代理境外各大仲裁机构出具裁决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执行全流程业务。海商海事诉讼及争议解决:处理船舶买卖、国际...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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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极为常见。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实体层面,即员工是否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二是程序层面,即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司法实践中,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常常被企业低估,大量本可胜诉的案件因程序瑕疵而功亏一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效力的双重程序要件——民主制定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从立法本意来看,程序要件的设置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不公平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问题始终困扰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程序瑕疵时,是否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解雇违法?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程序瑕疵的类型化认定规则,以及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实务指引。一、问题的提出:程序瑕疵何以成为胜负手某科技公司曾代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事实层面几乎毫无争...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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