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中,律师首先关注的通常是犯罪构成、涉案资金流向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实体问题。但在跨区域诈骗案件中,控告能否顺利推进,有时首先取决于一个更基础的程序问题:拟受理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支撑该管辖连接点的事实能否获得证据固定。笔者曾办理一起投资合作类诈骗控告案件,案件实体方面已有一定证据基础,但由于双方活动涉及不同地区、交易相对方实际活动地点不固定,涉案款项又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管辖问题成为控告方案中必须先行解决的一环。在该案中,为说明案件与拟报案地之间的管辖联系,需要固定委托人在涉案转账发生时的实际所在地。我们先后尝试查找IP地址、手机导航记录、停车场进出记录等客观资料,但受限于历史数据留存、调取条件等因素,均未找到能够直接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记录。在常规取证路径未能取得有效材料后,我们继续围绕转账当天的活动轨迹反复核查,最终发现:委托人在转账前半小时,曾在住所亲自签收一件快递,且原始签收底单留有其本人签字。正是这份原本与诈骗事实并无直接关系的业务记录,成为固定相关时空事实的突破口。一、管辖连接点不是抽象结论,也需要事实和证据支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经济犯罪案件亦确立了犯罪地管辖规则,并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具体范围。这些规范解决的是法律层面“哪些地点可能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但具体到一宗案件,律师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拟主张的管辖连接点建立在什么基础事实上,该基础事实又由哪些证据予以证明。这一点在跨区域诈骗控告中尤其重要。双方可能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磋商,以网上银行完成付款,行为人居住地、实际活动地、收款账户所在地与财产处分地又可能相互分离。此时,控告书中仅援引“犯罪地管辖”的规范并不足以完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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