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创新推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机构” 全链条养老服务模式近日,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推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模式,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人、管钱、管服务”三方协作机制,旨在为特殊家庭、高龄长者及关注未来养老品质的群体量身打造综合性养老解决方案。该模式核心在于将“照护决策权”与“财产管理权”彻底分离。81岁的张先生患有听力和肢体残疾,老伴和儿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担心自己一旦失能或离世,会出现妻儿无人照料、家庭财产无人管理等问题。于是他通过“意定监护+信托”模式设立了四级顺位监护人,将家庭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并制订了一份详细的《监护安排意愿清单》。这套机制的核心是把“谁照顾我”和“谁管我的钱”彻底分开。具体而言:意定监护人负责未来医疗决策签字、养老照料等事务。信托机构专属管理养老资金,严格按照《意愿清单》定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养老机构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此次试点突破传统门槛,大幅降低信托设立门槛,最低仅需存入5万元即可设立信托账户,用于医疗应急等基础养老用途,实现养老费用专款专用、自主支付。此外,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也可以纳入养老服务信托,作为养老资源,实现财产隔离以及保值增值。目前,上海民政部门正牵头搭建养老服务平台,遴选优质机构入驻,涵盖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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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时,如何执行?很多债权人胜诉后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几乎为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本。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无财产”的真相,并非债务人无力还款,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分流、往来款走账等方式,刻意转移、隐藏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今天结合深圳南山法院真实执行案例,用通俗的法律视角,拆解被执行人隐蔽财产的常用套路,给大家讲清楚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的实操维权方法。一、真实案例:0元账户下,隐藏1400余万可执行财产早年,深圳A投资公司投资B科技公司多个光伏项目,双方明确约定,B科技公司需按期支付财务顾问费,且两年后回购A公司持有的股权。后续B科技公司经营恶化,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5年6月,法院判决B科技公司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关费用,但判决生效后,B科技公司依旧拒不履约。A公司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可初期执行结果让人绝望: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核查,B科技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显性财产。B科技公司负责人更是以“经营困难、无力偿债”为由推脱沟通,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僵局。若按照常规流程,该案大概率会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未止步于表面查控,而是细致复盘案卷材料,发现关键线索:B科技公司对外投资了多个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这类稳定盈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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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胡某某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2024)京01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于该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二、裁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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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极为常见。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实体层面,即员工是否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二是程序层面,即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司法实践中,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常常被企业低估,大量本可胜诉的案件因程序瑕疵而功亏一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效力的双重程序要件——民主制定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从立法本意来看,程序要件的设置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不公平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问题始终困扰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程序瑕疵时,是否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解雇违法?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程序瑕疵的类型化认定规则,以及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实务指引。一、问题的提出:程序瑕疵何以成为胜负手某科技公司曾代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事实层面几乎毫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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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债权人的救济路径分析,司法执行实务中,不少负债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的特殊属性,通过不合理财产分割转移名下责任财产,以无偿赠与、失衡分割、虚增抚养费等方式规避债务清偿,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处分双重属性,以往债权人维权存在法律适用模糊、举证难、胜诉难等问题。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法定路径,为此类维权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依据。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最新法律规则,详解债务人离婚逃债的常见方式及债权人完整救济方案。一、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的常见逃债方式实务中债务人借离婚逃债的手段极具隐蔽性,多依托家事纠纷的人身属性掩盖恶意转移财产的实质,核心方式分为三类:第一,无偿或失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放弃房产、存款、股权等核心财产,将绝大部分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自身仅承担全部债务,直接掏空个人偿债资产。第二,虚增抚养费变相转移财产。以子女抚养为名义,约定远超实际生活需求的一次性高额抚养费,通过债务抵销、款项支付等方式转移财产,假借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规避执行。第三,虚化自身分得财产价值。离婚时看似均分财产,实则将无价值、破产、闲置的资产划归自身,将高价值不动产、优质债权留给配偶,制造形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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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建办〔2026〕32号)。一句话概括:今后每一栋、乃至每一套房屋,都会有一个伴随终身、不可重复的“身份证号”。它不是又一张证、又一个章,而是把房屋从设计、施工、验收,到交易、运维、拆改的全过程信息,串到同一个号码上。对开发商、物业、测绘和不动产从业者而言,真正值得留意的不是“房子要编号”本身——深圳人对此并不陌生——而是赋码被前置到了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住宅要“赋码到套”、并写进电子证照。这意味着它会嵌进报建、交付、承接查验、二手房交易的每一个真实流程。本文从制度框架讲起,落到深圳已经走过的路,最后回答一个问题:现在该做什么。一、新政图谱:一个代码,贯通房屋一生先把制度骨架讲清楚。通知的核心其实是三件事:是什么、什么时候、怎么赋。其一 它是什么 核心通 知 要 点房屋建筑统一代码,是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关联,赋码时一并采集、关联项目代码、宗地代码等信息,支撑房屋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贯穿设计、施工、验收、交易、运维、更新改造的全生命周期。(据官方通报)两个词要划重点:“统一”和“全生命周期”。“统一”的实质是“唯一”——它必须落到具体的物理实体上、要去重,不允许一房多号;“全生命周期”意味着它的价值不在发码那一刻,而在十年、二十年后,还能凭这个号把一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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