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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行业自治与法律边界——影视剧演员署名新规深度法律评析

日期: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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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6 年7月10 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落地《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下文简称《署名通知》)。文件聚焦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番位博弈、头衔泛滥、艺名无序使用、宣传物料署名标准不一等顽疾,从署名头衔、排序规则、本名强制标注、全渠道署名统一四个维度搭建标准化规则体系。

本文立足于现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梳理《署名通知》全部核心规制内容,剖析长久泛滥的番位之争的法律本质与行业危害,解读强制本名署名规则的法理逻辑与现实价值,同时结合行业自治文件研判新规带来的深层影响,并针对制片方、经纪公司、演艺从业者提出合规优化路径,厘清行业自律规范与法定权利之间的适用边界,推动影视署名回归表彰表演贡献的制度本源,消解流量内卷催生的行业乱象。

一、《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核心内容概述

本次三方协会联合发布的《署名通知》,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影视剧演员署名全流程、全场景的行业自律规范,覆盖正片片头片尾、海报、预告片、社交宣发、线下落地活动等全部公开载体,规则体系可划分为四大核心模块,形成闭环约束机制。

第一,统一演员头衔体系,清理花式注水称谓。

《署名通知》将演员署名头衔严格限定为领衔主演、特别出演、出演三类,全面取缔特邀主演、特别领衔、友情领衔、惊喜主演等各类花式的自创虚化头衔,片头仅保留领衔主演、特别出演两个类目,且特别出演人员数量原则上限于十人以内,片尾完整收录全部参演人员并划分三类层级,从顶层压缩资本与艺人团队依靠头衔溢价、抬高行业咖位的操作空间。过往影视项目中一部剧集出现十余种主演头衔的乱象被直接禁止,署名标签回归演员实际戏份、角色权重的客观事实。

第二,确立法定身份证姓名姓氏笔画的中立排序规则。

同一头衔类目内部,演员署名顺序统一依照法定身份证姓名姓氏笔画升序排列,复姓核算首字笔画、少数民族姓名以户籍登记首汉字为准,笔画一致则依次比对第二字、第三字笔画确定顺位;同时要求片头、片尾字幕醒目标注 “本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字样。该规则属于无差别中立标准,剥离咖位、流量、资本实力对字幕排序的操控权,为无合同约定情形下的署名排序提供统一行业参照标准。

第三,推行法定本名强制公示制度,规范艺名使用格式。

文件明确演员署名优先使用公安登记法定姓名,对于市场具备广泛知名度的艺名,仅允许采用「法定本名(艺名)」的标注形式,禁止片头片尾、宣传物料单独使用艺名、英文名、网络昵称进行署名。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本名署名的,制片单位需要向三大协会提交书面说明完成备案。

第四,实现全渠道署名标准一体化管控。

剧集正片字幕与所有对外宣传物料执行同一署名规则,制片方不得在海报、短视频宣发、媒体通稿中另行调整演员排位、修改署名格式,消除长期存在的 “正片一套署名、宣传一套排位” 的双重标准乱象,统一行业对外展示口径。

这个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从文件效力属性分析,三大协会均为全国性影视行业自律组织,文件约束效力及于全体会员单位,对于非会员主体具备行业指引、行业评价的软性约束力,但是由于文件本身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具备司法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司法裁判中认定行业惯例、当事人主观过错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鉴于影视行业本身依赖于高度行业内部治理的当下,这个规定显而易见对于整个影视行业有着深远影响。

二、番位之争的乱象溯源、法律定性与新规规制逻辑

相信熟悉娱乐版面的朋友们都会经常看到撕番(演员团队或经纪公司或粉丝为争夺影视作品宣传物料和演职员表中的署名排序(番位)而引发的争议行为)的新闻,时不时就会成为当前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当前信息碎片化以及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流量为王的一种负面作用的直观体现。首先番位已异化为衡量演员商业价值、市场号召力和行业地位的直接标尺。一番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片酬、更好的后续商务资源、更高的行业报价,在“流量至上”的影视市场逻辑下,片方和平台常以流量和咖位作为排位标准,导致番位与角色实际戏份脱钩。演员团队为争取更高排名,常通过“撕番”向片方施压,以争取更好的商业条件或维护既得利益。其次就是愈演愈烈的不良饭圈文化对此进行了更大程度的推波助澜,粉丝将番位视为偶像“咖位”和“实力”的直观证明,将番位之争视为维护偶像“面子”和“尊严”的战场,通过“撕番”获取群体认同感和虚荣心满足。部分粉丝群体为维持饭圈活跃度,将“撕番”作为数据任务,通过制造网络骂战和舆论热度为偶像“刷存在感”,以此转化为流量和话题,反哺偶像的商业价值,但是长此以往,流量经济、饭圈文化、对影视行业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番位纠纷的行业乱象与衍生风险

番位指代演员在影视剧字幕、宣传物料中的排序位次,原本只是影视工业标注参演人员的客观标识,在流量经济加持下逐步演变为艺人商业价值、商务报价、圈层话语权的核心标尺。现阶段番位之争早已突破剧组内部协商范畴:艺人经纪方以番位作为签约硬性条件,倒逼制片方修改剪辑权重、抬高角色戏份;粉丝群体因番位位次发起网络对立、恶意刷屏、举报剧集、抵制作品宣发,多次造成影视项目宣发停滞、剧集口碑受损;部分资方借助资本力量强锁一番、平番待遇,挤压实力派演员的署名权益,影视创作资源向流量艺人倾斜,出现重番位、轻剧本、重宣发、轻制作的行业畸形生态。同时,围绕番位产生的违约诉讼逐年递增,大量演艺合同设置高额番位违约赔偿金,一旦实际署名与合同约定不符,艺人直接主张巨额赔付,加重影视项目的投融资法律风险。番位博弈持续消耗剧组沟通成本,成为影视工业化发展的显性阻碍。

(二)番位约定的法律属性:约定合同债权,而非法定表演者权

依据《著作权法》,演员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法定人身权利,该项权利的核心要义是:影视作品必须标注演员身份,确认演员表演行为与视听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法定权利仅保障“被署名”,并不包含“优先署名、固定位次署名”的权能。片尾标注角色对应演员姓名,即已完整履行法律层面的表演者署名义务,字幕排序、海报排位并不属于著作权项下法定权利范畴。

司法层面,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合作作品署名顺序有书面合同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劳动贡献、行业惯例判定。由此可见,番位、排位属于制片方与艺人在演艺聘用合同中合意设定的合同债权义务,依托双方意思表示产生约束力,不具备人身权的固有属性。现实中大量片方与艺人的番位约定模糊、平番界定标准不清,是番位诉讼高发的核心诱因。

本次《署名通知》的规制逻辑以中立客观的技术标准,消解流量博弈带来的不公平议价格局,将署名排序的行业惯例标准化,降低商事缔约的交易摩擦与纠纷概率。

(三)新规治理番位乱象的正向行业价值

其一,弱化流量排位内卷,引导行业回归创作内核。当排位不再绑定艺人商业溢价,经纪公司、粉丝群体失去争夺番位的核心动机,资本依靠番位炒作流量的商业模式被稀释,制片方可以依照剧本需求、演技实力配置演员阵容,优化影视内容质量。

其二,降低司法纠纷总量,统一裁判参考的行业惯例和行业规范标准。司法机关审理番位违约案件时,《署名通知》可以作为通用行业规范,用以判断片方是否尽到合理履约义务,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其三,平衡头部艺人与中小演员权益,整治行业层级壁垒,普通参演人员、配角演员的署名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三、强制本名署名规则的法理剖析

本次新规中强制标注法定本名、艺名括号备注的条款,是本次文件最受行业关注的条款,外界存在“限制艺人姓名使用权”的误读,但是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解读,笔者认为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著作权法、监管制度可以厘清其合法合规性与制度价值。

(一)本名公示并未侵害艺人姓名权、艺名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艺名属于自然人的别名,同样受到人格权法律保护。新规要求“本名(艺名)” 并列标注,并非禁止艺人使用艺名开展商业活动、影视宣传,只是要求在官方影视署名场景披露真实法定身份,属于对姓名行使方式的合理规制,并未剥夺艺名的使用价值。从权利限制的法理来看,自然人权利行使应当兼顾公共秩序、行业监管秩序与第三方合法权益,影视作品属于面向公众传播的文化产品,公众享有知悉参演主体真实身份的知情权,本名公示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

从商事权益角度,大量艺人将艺名注册为商标,绑定商务代言、直播、衍生品收益,新规保留艺名公示位置,艺人依托艺名积累的商业商誉、财产权益不受任何减损,仅增加真实身份的公示义务,不存在经济权益损害。

(二)强制本名署名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完善劣迹艺人惩戒追责机制。影视行业对于吸毒、偷税、违法失德艺人实施行业禁入制度,过往部分艺人借助艺名参演影视作品,个人真实信息隐蔽,事发后监管部门溯源、行业黑名单匹配存在障碍。全渠道本名公示,能够实现参演人员身份精准核验,压实制片方演员背景审查义务,落实文娱行业清朗监管要求,实现违法艺人全链路追责封杀。

第二,厘清 IP 衍生开发的权属边界。影视剧版权授权、短视频二次开发、角色衍生品商业化过程中,表演者肖像权、表演权授权主体均为自然人法定主体,单纯依靠艺名极易出现授权主体混淆、经纪公司权属争夺、IP侵权维权主体不适格等纠纷。本名标注能够精准锁定权利主体,简化版权交易、维权取证流程,降低影视 IP 运营的法律风险。

第三,匹配税务、个人信息合规管理要求。影视劳务报酬、片酬缴税以法定身份证信息为计税主体,本名公示与税务申报主体形成对应,遏制利用艺名拆分合同、规避片酬限额、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同时实名制公示适配《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信息处理规则,影视作品公开署名属于合理公开个人身份信息的法定情形。

当然无论如何,前文已经提及,三大协会发布的《署名通知》属于行业自律规范,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具备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效力。效力划分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对于协会会员单位,入会章程一般约定会员需要遵守协会发布的行业管理文件,会员违反署名规则的,协会可采取行业通报、会员评级下调、行业评优限制等自律惩戒措施;二是非会员制片企业、艺人工作室,文件仅具备行业指引效力,不能直接作为起诉违约的法定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认定行业通用惯例、各方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重要参考资料。与此同时,当事人可以在演艺合同中主动约定 “双方署名标准遵照《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执行”,通过合同援引的方式,将行业规范转化为具备司法强制力的合同义务,是制片方最优的合规落地方式。

在既往番位违约、署名侵权诉讼中,法院往往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裁判尺度存在地域差异。本次统一的署名规则出台后,法院处理无书面番位约定的署名纠纷时,可以直接参照笔画排序规则认定制片方行为合理性;针对片方刻意修改宣传排位、隐瞒本名信息的行为,法官可结合新规认定片方存在主观过错,合理划分双方违约责任比例,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口径,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四、对影视全产业链的系统性行业影响

对于影视制片公司来说,影视剧筹备阶段的演员聘用合同需要重构署名条款,区分“合同约定番位”与“法定本名标注义务”,针对片头片尾、海报、宣发物料设置统一履约标准,法务部门需要将新规嵌入剧本筹备、演员签约、成片审核全流程。本名标注、全渠道署名格式属于法定合规底线,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艺人无条件配合片方完成本名(艺名)标注;对于确有商业需求约定番位、平番的项目,需要签订书面细化协议,写明排位适用范围仅限剧集正片字幕,宣传物料遵循新规笔画排序,隔离宣传番位纠纷风险。

对于艺人经纪公司来说,艺人签约时需要向艺人释明本名公示义务,调整商务合同中艺名使用范围,提前化解艺人对于本名曝光的顾虑,经纪合同中向艺人充分告知本名公示的法律必要性,区分人格信息公开范围,影视作品署名公示不等于个人隐私全盘披露;合理看待番位价值转变,将艺人核心竞争力回归表演实力、角色塑造能力,降低对字幕排位的商业绑定;利用新规治理不合理的片方强制压番行为,在无合同约定情形下,依靠笔画规则维护自身平等署名权利。

结语

影视剧演员署名本质是对表演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与公示制度,番位内卷、署名失序、艺名滥用等乱象,是流量经济异化文娱行业催生的结构性问题。最新发布的这个署名通知,以行业自治的柔性治理方式,用标准化、中立化的技术规则破除资本与流量主导的署名博弈,通过本名公示筑牢监管追责、版权确权的制度底座。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划定行业运行的合理边界,平衡制片方、演员、社会公众三方合法利益。对于影视行业从业者而言,主动适配署名规则、优化商事合同架构、恪守本名公示义务,既是规避法律纠纷的现实需求,也是推动影视行业褪去流量浮躁、坚守内容创作初心的必经之路。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Z世代虚拟世界分身:虚拟数字人相关合规风险分析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专业|行业自治与法律边界——影视剧演员署名新规深度法律评析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丁涛

审核|高记源、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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