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劳动者未达到业绩要求,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4-05-07
瀏覽次數: 292

劳动者未达到业绩要求,

用人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彭湃 刘菁 | 文

设定业绩指标是目前公司量化管理的普遍做法,实际上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对员工进行管理,比如对销售岗位的员工设定合理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通过设立业绩指标,一方面可以引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期望的行为结果努力,提高单位生产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绩效管理达到激励劳动者的目的,劳动者在达成较高业绩时相应的会得到较高的报酬,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但与此相对的也会出现无法达成业绩目标的劳动者。销售员工“业绩不达标”,是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表现,本质上这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劳动者没有达到业绩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分析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建议。


【案号】(2023)粤03民特189号


01【基本案情】


何某君于2020年10月27日入职星某公司,岗位为营销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6日。在2022年5月-8月期间,何某君业绩完成情况分别是57.84%、15.91%、21.01%、50.65%(详见《业绩完成情况表》)。根据《星某文体2022年员工绩效激励办法》规定,连续两个月业绩总额完成率不足80%的销售员淘汰;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何某君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星某公司主张其系依法解除与何某君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认为,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何某君的劳动合同。根据星某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何某君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星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君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的,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龙岗劳仲委据此认定星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并裁决星某公司应支付何某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02【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管理、考核员工时,可以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员工业绩未达标,本质为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属不能胜任工作之范畴,但用人单位不能仅以该理由解雇员工,否则是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员工未达到业绩要求,不胜任其所在岗位,用人单位应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对其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即使何某君未满足绩效要求,在何某君未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星某公司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何某君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何某君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星某公司以何某君连续四个月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无法胜任营销专员岗位工作为由,直接解除与何某君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劳动者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尽协助适岗义务。劳动者无法胜任其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若劳动者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雇是最后手段,以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提供为底线。该条规定实质是设定了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义务,以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03【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综合劳动者的岗位情况、过往业绩量、工作年限、工作区域、同岗位其他员工过往业绩等因素合理设定业绩指标,业绩指标内容应当能够量化,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业绩标准,避免业绩指标过高或过低。考核制度要明确规定业绩不达标的处理方式,使考核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该考核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确保其合法有效。

2.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无法胜任其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岗位调整,若劳动者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培训和调岗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培训以提升劳动者工作技能,使其适应工作岗位为目的,培训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可以要求劳动者在考勤记录或培训日志上签名确认,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学习记录、试卷等。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岗位的选择要结合劳动者的技能、工作能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应当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保留调岗的证据。



/ 彭湃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深圳市福田区法学会专业法律咨询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刘菁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领域为劳动法、合同法等,自加入彭湃律师团队后,协助处理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多项诉讼案件,同时协助处理顾问单位合同审查等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和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且擅长新媒体宣传工作。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2 - 06
2026年2月4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专业(行业领域)委员会之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关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总所泰和厅隆重召开。卓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以及卓建海关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海关委的设立,旨在整合律所海关领域专业资源,提升海关法律服务水平,打造卓建海关法律服务专业品牌。杨林主任强调,成立海关委是律所完善专业委员会布局、强化特色法律服务的重要一步,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专业团队,树立行业标杆。穆银丽书记指出,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海关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委要立足专业优势,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表示,业务委将全力支持海关委的各项工作,推动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协同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会上举行了隆重的聘书授予仪式,明确了海...
2026 - 02 - 06
2月7日(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 “被隔离遭遇不公!造谣会被拘留?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实用战略”将于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直播间播出。被隔离却遭不公对待,委屈却不知如何维权?网络造谣一时嘴快,会面临拘留“大麻烦”吗?本期特邀卓建律所王茜、孙锦两位律师,抽丝剥茧剖析隔离性质、划清谣言边界,更奉上超实用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秘籍,欢迎大家预约直播,超多法律知识干货,精彩不容错过!时间:2026年2月7日(周六)15:00-16:30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扫码预约观看)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
2026 - 02 - 04
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
2026 - 02 - 04
在日常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中,客户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这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看似基础,但在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尤其涉及跨境因素时,答案往往并不直观,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合同设计与合规风险。准确判定增值税应税义务,是企业税务合规的起点。本文旨在为企业经营者梳理一套简明的判断思路。一、第一步: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首先必须判断交易标的本身是否落入《增值税法》界定的应税交易对象范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应税交易对象具体包括:1.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的具体分类(如“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等表述,其最终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