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卓建律师为广东森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厂房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
日期: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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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广东森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卓建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本所徐凯律师团队为森美纳米科技工业厂房投资及建设项目提供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
本次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由卓建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副主任徐凯律师担任负责人,服务团队成员包括贺婧律师助理、陈婷婷律师助理等。徐凯律师团队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项目经验、高效的服务及严谨的服务态度,助力森美纳米科技顺利推进工业厂房投资与建设。
徐凯律师团队将为森美纳米科技工业厂房投资及建设提供涵盖土地获取与摘牌、项目报批报审、第三方合作协议签订、融资服务合同签订、施工建设项目管理、厂房交付验收的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制定工业厂房投资建设全过程合作方案并起草有关协议及配套文件,协助制定工业厂房定制代建方案并起草有关协议及配套文件,起草、审核、修改服务合同、委托代建合同、融资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进行商务谈判,协助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助验收项目成果,协助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制定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等专业法律服务。

广东森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20年,前身为成立于2011年的森泰纳米科技,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真空离子镀膜(PVD)加工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高端智能手表、首饰、手机、五金配件等产品的真空离子镀膜及水电镀表面处理业务。
公司拥有真空镀膜设备48台、真空镀膜工艺100余项,配备全自动清洗线、自动装治具生产线及大型测试中心。公司与中科院深圳技术研究院合作建成国际领先的PVD技术平台,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QC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2019年荣获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PVD行业首家获此奖项)。
律师介绍

徐凯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能源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融资、低空经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来源 | 徐凯
审核 | 董云健、品宣部
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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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6年广东省涉外人才研修班(第一期)在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开班。本次研修班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中山大学承办,经严格遴选汇聚全省90名涉外律师参训,是广东培育涉外法律人才、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的重点培训项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据合规研究院院长、国际数据和人工智能管理协会法律数据专委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受邀前往授课,于7月26日上午围绕“跨境电商数据合规要点及解决方案”作专题授课。作为广东涉外律师人才培训的年度重点项目,本期研修班为期8天,课程设置紧扣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痛点与全球监管趋势,覆盖海关监管政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税务合规、TRO临时禁令应对、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等全链条实务模块,邀请高校学者、监管专家、行业资深律师共同授课,致力于打造理论扎实、实操性强的涉外法律人才成长平台,为广东跨境电商产业持续领跑全国提供法治人才支撑。授课中,李兰兰律师以全球数据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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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追责主体的界定常见各类争议问题。实务中,存在各个关联主体均实际承担发包人职责的情况,或是在项目实际开展施工后要求承包人和另一关联主体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使原发包人从基础法律关系中剥离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非合同相对方的关联主体在事实上加入了该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各关联主体作为共同发包人向其承担责任?本文将针对该问题,对共同发包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浅要分析。 一、实务中各类表现形式(一)A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工程款从B主体对应账户支出,C主体参与工程管理。(二)A与B之间存在租赁关系,A(出租方)以发包人名义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B(承租方)作为建设项目成果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建设费用,建设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A。(三)A作为项目招标人,于招标公告中列明存在多个可能的发包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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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由律新社主办的“夏之乐章·SHINE——律新社2026《律新指南》颁奖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会上,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6)》正式发布。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金诚律师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凭借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的深厚专业积淀与卓越实务表现,获评银行与金融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再获行业权威认可。本次评选由律新社研究中心发起,旨在发掘并展示在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优秀律师。评选过程综合考量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同行评议及客户反馈等多维度信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本次金振朝律师的入选,是卓建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结出的又一丰硕成果,亦是本所长期坚持专业化、行业化发展道路收获的重要荣誉。未来,卓建律师将继续立足银行与金融担保领域,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律师介绍金振朝律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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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却发现公司账上没钱——这是很多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公司看起来是个"空壳",但背后的股东可能腰缠万贯。能不能把股东一起告上法庭?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给债权人送来了一把"利剑"。一、新法说了什么?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翻译成大白话:公司欠了钱还不上,不管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到没到,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提前掏钱。以前,股东认缴出资可能设在几十年后,比如2072年才到期。债权人只能干等。现在不用等了——只要公司还不上钱,就可以让股东提前"买单"。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变化,把以往只在破产、解散时才能触发的"加速到期",变成了债权人日常可用的救济手段。二、三个关键问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