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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近日,周微律师团队在一起涉及微信群名誉权侵权的纠纷案件中取得全面胜诉。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人在村民微信群中发布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在村民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驳回侵权人全部反诉请求。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群作出必要、有限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微信账号出借人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案情回顾元宵节夜间的微信群辱骂2025年2月12日元宵节当晚,某村村民微信群“XX村民联络群”(成员143人)内,村民方某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及另外两名村民的微信账号,连续发布多条针对委托人A某的辱骂视频及语音,内容包含极端低俗、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更为恶劣的是,方某不仅使用本人账号,还通过方某B、方某C的微信账号发布侵权视频,试图以“多账号轰炸”的方式扩大侵权影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发后,委托人A某于2025年2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方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方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与反诉委托人A某随后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被告:1. 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删除辱骂视频、语音及相关内容;2. 在村民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并录制视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 赔偿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然而,侵权人方某不仅拒绝道歉,反而提起反诉,声称委托人A某的回应言论也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委托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二、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反诉驳回关于侵权认定方某在143人的村民微信群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针对委托人A某进行人身攻击,言辞粗俗恶劣,发布频率高、持续时间长。该群成员均为同村村民,其行为足以导致委托人A某在村民...
發佈時間: 2026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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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拆迁安置户权益与债权人申请执行冲突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早年的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宋某某解除了原购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然而,被告庞某某曾先后两次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房地产公司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庞某某进行拆迁安置,并明确了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后续,庞某某又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补缴了房款差额及相关费用。庞某某遂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所得,具有优先取得权。执行法院支持了庞某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宋某某不服,提出债权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以所有权调换形式,将具有特定位置、用途的案涉房屋作为安置房分配给庞某某,庞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足以排除执行,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户)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房产取得权,是否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法律效力,从而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庞某某作...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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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转移财产,也能构成拒执罪!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有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审理阶段、起诉前转移财产属于“合法避债”。实则不然,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若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情节严重,同样构成拒执罪。一、最高法院颁布经典典型案例:裁判前转移财产,终被认定拒执罪杨某荣、颜某英夫妇因民事纠纷面临诉讼,为规避后续债务履行,二人在民事裁判生效前,串通姜某富,通过虚构债务、隐匿、处置自有财产的方式转移资产,导致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偿债。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杨某荣、颜某英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前期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未消除,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彻底无法执行。一审法院曾对三人以其他罪名定罪,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终审判决: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及缓刑刑罚。二、核心裁判要旨拒执罪的规制核心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不作为行为,并非仅约束裁判生效后的新增行为。即便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发生在诉讼前、裁判生效前,只要该违法行为持续至裁判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导致法院无法有效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三、对应法律条款依据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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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背景:《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与核心规则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叠加延迟退休政策稳步推进,超龄劳动者持续就业已成普遍现象。目前,全国超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的劳动者达数千万人,遍布技术返聘、物业保洁、安保后勤、农林务工、车间辅助等多个领域。这一群体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已办退休、按月领养老金的返聘人员,多为企业急需的技术骨干或熟练技工;另一类是超龄未缴满社保、未享养老待遇的农民工,是基层体力用工的重要力量。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制适龄劳动关系,超龄用工缺乏统一明确规范。最高法旧司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已享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超龄未参保、无养老金劳动者的用工定性无全国统一标准,导致各地裁判口径分歧——部分地区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承担全额社保、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划分为劳务关系,企业仅需按合同履约,用工单位权责始终模糊。同时,实务中用工乱象突出:一些企业为压成本,与超龄人员签条款模糊的劳务合同,随意压薪、规避工伤保障;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亡、职业病后,常面临工伤认定难、维权举证难、赔付无依据的困境;劳动监察部门因无明确执法依据,难介入薪酬拖欠、安全防护缺失等纠纷,超龄群体权益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在此背景下,《暂行规定》作为首部专门聚焦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应运而生。...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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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为什么“对赌协议”被纳入国家级专项监管?202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6〕54号顶层私募监管文件。相较于以往证监会、中基协层面的自律规则,本次文件层级极高,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专门点名“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并明确提出两大核心监管导向:第一,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第二,将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的专项制度安排。行业普遍解读:监管并非否定对赌这一市场化估值调整工具,而是整治当前私募行业最突出的乱象——大量股权投资,通过结构化对赌条款,变相沦为影子信贷、刚性兑付、短期高利放贷工具。目前,针对对赌协议的细则尚未正式发布。但司法裁判规则、历年监管处罚、中基协前置指引、金融法院典型判例已形成完整、闭环的“信号链”。基于公开可查的权威依据,我们可以适当推演未来专项规则的落地形态。二、现行规则的“结构性裂缝”:也是本次新规要解决的核心痛点想要看懂新规,首先要看懂旧体系“管得住什么、管不住什么”。当前私募对赌监管,存在司法、监管、自律三套规则不完全对齐的结构性漏洞,这正是本次国办54号文要补的制度短板。2.1 九民纪要搭建了基础裁判框架,但留白过多2019年《九民纪要》第5条,是目前对赌纠纷最高裁判准则,其核心逻辑清晰、区分主体审查:1.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原则有效、尊重意思自治司法以往极少审查条款合理性、利率高低、触发条件是否严苛...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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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无财产,如何穿透执行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律师,我们常遇到典型执行僵局:胜诉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设备,看似是标准“空壳公司”,终本裁定轻易下达,债权人合法债权悬空。但多数空壳公司并非真正无履约能力,而是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操纵公司转移资产、掏空主体,利用公司有限责任作为“免责盾牌”逃避债务。2024年新《公司法》正式落地后,我国对幕后实际控制人的追责规则全面完善,打破了“无股权、无职务即无责任”的旧认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与连带责任边界。本文结合新规及最高院指导案例,梳理空壳公司执行不能时,可穿透追责实际控制人的核心情形与实操逻辑,为执行突破提供清晰路径。一、先厘清:谁是需要追责的“实际控制人”?很多执行案件难以突破,核心误区是:只盯着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忽略了幕后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认定核心是“实际支配”,而非形式上的股权、职务。实务中常见三类隐形实际控制人:一是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掌控公司的非控股股东;二是通过代持协议隐身的隐名投资人;三是无任何工商职务,却实际掌控资金、决策、人事的外部人员。需重点区分三类易混淆主体:控股股东以持股比例为核心依据,实际控制人以支配力为核心;法定代表人是对外履职的职务主体,未必掌握实际控制权;影子董事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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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付了全款,办了备案,结果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这事儿到底该谁倒霉?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之间“消息不通气”导致的,法院会怎么判?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某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套涉案房屋,并于当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信某于2019年7月30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套涉案房屋。信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开发公司向信某出具了购房收据,并于当日协同信某在海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2020年12月24日,信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作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已支付全款并完成备案,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对该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等条件。本案中,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而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备案的时间均为2019年7月30日,即合同签订...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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