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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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回答,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先搞清楚三条路 ,官司赢了,执行不到钱,查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权已经转了好几手。这时候你有三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但范围窄,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条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方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本质是实体审理,但仍受追加法定原则限制——该加不了的还是加不了。 第三条路:另行起诉。 不走执行追加,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把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受让股东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理由很简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属于实体事实认定,执行程序只有15天审查期且一般书面审理,不适合干这种"以执代审"的活。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执行程序只追加原股东,9名继受股东被排除在外 某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查到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从原始股东罗某手里转给了卢某某、尹某某等9人。债权人一口气申请追加全部10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只追加原始股东罗某(因其拿不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对其余9名继受股东全部不予追加。法院说得很直白: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继受股东不在法定追加范围之内。要追究继受股东责任,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另行起诉。 启示:执行程序是一把窄刀,只能砍原股东,砍不到受让人。案例二:诉讼路径一打一个准——两次零对价转让,出让人和...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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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到底能不能执行?做执行案件经常遇到一个灵魂拷问:被执行人名下空空如也,配偶名下却有房有车有存款,这笔钱能不能执行?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体,老公欠债老婆还",也有人觉得"谁签字谁负责,配偶的钱动不了"。其实两种说法都不准确。今天用通俗案例结合法律规定,讲透配偶财产的执行边界。一、经典实务案例张某因个人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80万元,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张某个人独自还款。进入执行后,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但其妻子王某名下有一套婚后房产、30余万元存款。李某申请执行王某名下财产,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最终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冻结账户,仅执行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保留王某一半财产权益,未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二、核心判定标准:先分债务、再分财产(一)区分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同为债务人,可直接执行配偶名下全部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共签共认、家庭日常所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多数案件情形):配偶无还款义务,不可执行配偶个人财产,仅可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二)配偶财产【绝对不能执行】的4种情形针对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以下财产完全归属配偶个人,法院不得查封、冻结、处置,债权人无权主张执行,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3条:1. 配偶婚前个人财产:配偶婚前...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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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十五五”规划强调,要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并将其与传统产业优化、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联系起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国有企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历经多年改革发展,积累了规模庞大、类型多元的存量资产,其中深圳国资便已建设运营逾70个科技园区,建筑面积超过2500万平方米。如何实现“产业园区+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存量资产变增量资源、闲置资产变优质资本、沉淀要素变发展动能,是深圳国资国企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课题。对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提出要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将租金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而非单纯去化手段,符合国家鼓励国企创新资产运营、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方向。一、国有企业租金入股的法律依据与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债权等能够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租金入股的本质是非货币出资,是股东将对目标公司或第三人享有的租金债权作价出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合法性,但须着重关注以下出资要件:1.租金债权具备真实性。国有企业用于出资的租金必须为真实债权,以虚构的租金债权出资将构成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补足未缴出资及利息的责任。2.租金债权具备可转让性。国...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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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创新推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机构” 全链条养老服务模式近日,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推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模式,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人、管钱、管服务”三方协作机制,旨在为特殊家庭、高龄长者及关注未来养老品质的群体量身打造综合性养老解决方案。该模式核心在于将“照护决策权”与“财产管理权”彻底分离。81岁的张先生患有听力和肢体残疾,老伴和儿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担心自己一旦失能或离世,会出现妻儿无人照料、家庭财产无人管理等问题。于是他通过“意定监护+信托”模式设立了四级顺位监护人,将家庭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并制订了一份详细的《监护安排意愿清单》。这套机制的核心是把“谁照顾我”和“谁管我的钱”彻底分开。具体而言:意定监护人负责未来医疗决策签字、养老照料等事务。信托机构专属管理养老资金,严格按照《意愿清单》定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养老机构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此次试点突破传统门槛,大幅降低信托设立门槛,最低仅需存入5万元即可设立信托账户,用于医疗应急等基础养老用途,实现养老费用专款专用、自主支付。此外,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也可以纳入养老服务信托,作为养老资源,实现财产隔离以及保值增值。目前,上海民政部门正牵头搭建养老服务平台,遴选优质机构入驻,涵盖养老机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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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时,如何执行?很多债权人胜诉后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几乎为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本。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无财产”的真相,并非债务人无力还款,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分流、往来款走账等方式,刻意转移、隐藏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今天结合深圳南山法院真实执行案例,用通俗的法律视角,拆解被执行人隐蔽财产的常用套路,给大家讲清楚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的实操维权方法。一、真实案例:0元账户下,隐藏1400余万可执行财产早年,深圳A投资公司投资B科技公司多个光伏项目,双方明确约定,B科技公司需按期支付财务顾问费,且两年后回购A公司持有的股权。后续B科技公司经营恶化,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5年6月,法院判决B科技公司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关费用,但判决生效后,B科技公司依旧拒不履约。A公司无奈申请强制执行,可初期执行结果让人绝望: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核查,B科技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显性财产。B科技公司负责人更是以“经营困难、无力偿债”为由推脱沟通,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僵局。若按照常规流程,该案大概率会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但执行法官并未止步于表面查控,而是细致复盘案卷材料,发现关键线索:B科技公司对外投资了多个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这类稳定盈利项...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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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胡某某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2024)京01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于该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二、裁判要...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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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极为常见。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实体层面,即员工是否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二是程序层面,即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司法实践中,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常常被企业低估,大量本可胜诉的案件因程序瑕疵而功亏一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上述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效力的双重程序要件——民主制定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从立法本意来看,程序要件的设置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不公平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问题始终困扰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程序瑕疵时,是否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解雇违法?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程序瑕疵的类型化认定规则,以及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为企业用工管理提供实务指引。一、问题的提出:程序瑕疵何以成为胜负手某科技公司曾代理一宗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事实层面几乎毫无争...
發佈時間: 2026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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