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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侵权纠纷案以两名涉案高管合计赔付8400万元的终审结果落幕,该案暴露出当前跨境电商行业高管的薪酬发放存在的决策程序失范、发放模式违规、税务管控缺失、资本对接风控不足等问题。本文以该案件为研究样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高管身份与薪酬决策权限、薪酬方案设计与审批流程、薪酬发放模式与税务合规、资本引入阶段前置合规审查四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梳理案件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跨境电商企业高管薪酬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构建方案,为行业规范薪酬激励、防范法律与税务风险提供实务参考。关键词:跨境电商、高管薪酬、股东会决议、税务风险、资本并购 跨境电商高管薪酬作为企业激励体系与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兼具商业激励属性与法律合规属性,一旦管理失当,极易引发股东纠纷、侵权诉讼、税务处罚等一系列风险。2020年帕拓逊董事会审议通过《核心管理层激励方案》,公司董事长、董事二人通过境外香港子公司,以顾问费形式领取奖金合计4700余万港元。2021年3月,母公司跨境通完成帕拓逊100%股权对外转让;股权交割完成后,跨境通以高管违规发放奖金压低标的股权估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侵权诉讼。2026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分别承担4200万元赔偿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8400万元。该案并非个例,其集中折射出跨境电商行业长期存在的薪酬(主要是提成和奖金)激励与程序合规结构性失衡问题:在企业经营业绩向好、内部关系稳定阶段,薪酬管理的程序瑕疵、模式违规等问题往往被忽视;而当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本并购、控制权更迭等重大事项时,前期累积的合规漏洞会直接转化为企业与高管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基于此,本文以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案(以下简称“帕拓逊高管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行业实操现状,系统探究跨境电商高管薪酬合规管理的逻辑、规则与实施路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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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本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直播即将开启。本期直播主题为外卖新规落地,36亿罚单谁该慌?将在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同步播出。5.20外卖新规落地!36亿天价罚单砸下,审核不严、假证套证最高罚10倍年收入。吃出问题谁来赔?本期邀请卓建律所李明彤、王晓莉律师在线拆解新规红线与食品安全维权指南,一次讲透!时间:2026年5月16日(周六)15:00-16:30 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 (扫码预约观看直播) 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体联袂推出「卓建法律聊吧」大型普法直播栏目,每周六下午3点准时在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 89.8及卓建律所视频号同步播出,旨在向公众传递专业、实用的法律知识,让法律更加贴近日常生活。 来源 | 品宣部审核 | 执行委员会编辑 | 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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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韦某乙与胡某某系隔壁邻居,双方因共用入户通道外公共平台的使用发生纠纷。该排除妨害纠纷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拆除案涉防盗网并清除堆放杂物。韦某乙于2022年11月29日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韦某甲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2月3日,韦某乙向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胡某某提出异议,主张韦某乙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并请求终结执行。韦某甲随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意图亲自推进执行程序以实现物权。二、裁判要旨核心争议焦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合法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后续的权利承受人能否参与执行程序以及如何实现其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本案中,韦某乙转让房产给韦某甲的行为合法有效,韦某甲已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系涉案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因此,韦某甲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排除胡某某妨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裁定变更韦某甲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三、案件总结(一)申请执行主体资格变更的法定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执行。本案中,韦某乙在判决生效后...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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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本案涉及笔者代理的一项名为“一种锂电池容量估计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专利号:ZL201910342288.3,案号:4W116541)。请求人以该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旨在“在线估计锂电池的容量、衰减程度”,其核心技术手段是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计算电池的“当前容量估算值”【Capk(ii)】和“初始容量估算值”【Capinitk(ii)】,并经过滤波处理后,将两者的比值作为电池健康状态【SOH,SOH(ii) = Cap(ii) / Capinit(ii)】的输出。根据专利说明书,SOH应从100%开始随电池使用而衰减,用以反映电池的真实老化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这一法律问题上,具体表现为:1. 法律依据明确:请求人主张,该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也是合议组审查和最终决定的唯一法律依据。2. 技术事实争议:请求人指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计算公式存在根本性逻辑缺陷。经推导,在所述技术条件下(如恒流充电),计算Capinitk(ii)和Capk(ii)的底层数据源实质相同,导致经过滤波后的Capinit(ii)与Cap(ii)数值相同或高度接近。...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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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早期以自然人身份注册的出口跨境电商个人店铺,长期存在的主体不合规、出口不规范、税务不健全等问题集中暴露。202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境内外平台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数据,个人店铺境外收入全面纳入监管,合规风险显著上升。本文以出口跨境电商个人店铺为研究对象,结合电商、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分析其在主体登记、出口通关、税务申报方面的核心困境,揭示由无照经营、买单出口、私户收款等行为引发的平台惩戒、行政处罚、资金风险与刑事风险传导链条。本文认为自然人主体已无法满足现行监管要求,个人店铺必须向企业化、合规化转型。本文按经营规模提出差异化整改方案,明确主体登记、出口备案、税务规范、资金阳光化的实操路径,为跨境电商个人店铺平稳过渡与长期合规经营提供实务参考。关键词:跨境电商、个人店铺、涉税信息报送、主体登记、税务合规一、前言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已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据行业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突破2.75万亿元,其中出口占比超八成。在行业早期阶段,亚马逊、eBay、速卖通等境外主流平台对入驻主体未设置严格限制,大量中小卖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直接以个人身份证注册店铺并开展跨境销售业务。随着行业规范化程度提升,多数卖家已完成个人店铺向企业店铺的转型,但仍有相当数量卖家因成本考量、流程繁琐、认知...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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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IEEPA关税与美国其它关税美国的贸易保护工具,不论是反倾销反补贴、301关税、201调查,232关税、122关税,还是IEEPA关税,其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加征关税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本文所说的“退税”是针对IEEPA关税。2025年2月1日,总统依据IEEPA(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签发了三个行政令,对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进口施加关税,旨在解决国家阿片类药物大规模滥用的危机. 可称之为“芬太尼关税” 。2025年4月2日,总统签发了行政令14257,旨在解决与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问题,可称之为“对等关税”。2025年4月14日, V.O.S. Selection和其它四家小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挑战“对等关税”。2025年4月23日,12个国家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挑战“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2025年5月28日,国际贸易法院法官作出简易判决,认定”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均超出了总统在IEEPA下的授权,并永久禁止政府施加这些关税。8月29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些关税未经IEEPA授权。2025年4月22日,Learning Resources在美国哥伦比亚区法院起诉特朗普,5月29日,法官Rudolph Cont...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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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打赢官司却执行不到”“股东躲在空壳公司背后逃避债务”是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因其唯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导致公司沦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作为债务执行律师,笔者结合实务案例与法律条款,详细解析执行阶段如何将公司债务转嫁至唯一股东,追究其连带责任,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全文围绕“唯一股东连带责任的核心依据、无审计报告时的追责路径、有审计报告时的破解方法”三大核心展开。一、核心前提: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要追究唯一股东的责任,首先要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债权人追责提供了直接支撑。《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得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的核心逻辑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自行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若无法证明,则直接推定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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