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机电子公司与台湾威纶公司、深圳威纶通公司等多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人为该案深入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离岸公司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等多方面复杂的法律问题,从毛里求斯公司法、毛里求斯金融发展法等域外法入手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于人机公司的证据材料,最终把不利因素变成有利契机,为人机公司争取了大量时间利益,占领了行业市场,取得了令人机公司满意的判决结果。
台湾奇美通讯公司、深圳富泰宏公司(富士康)诉东莞冠迪公司、黄刚、第三人台湾盛达公司关于ipad保护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确权、专利侵权纠纷本诉及反诉案。该案是因委托加工产生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典型案例。一是涉案主体关系复杂,涉及富士康集团多家关联企业,还包括台湾企业;二是法律关系复杂,同时涉及著作权权属、专利权权属约定、职务发明等法律关系;三是争议焦点交织复杂,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产品完成过程中实际为何关系;涉案产品究竟在哪个环节完成得设计;双方合同中有无权属约定及通过何种方式约定;涉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专利实际发明人是谁。四是证据材料繁多复杂,仅原被告往来的公证邮件材料就多达1500多页。本人作为富士康方代理人为支持已方的诉讼请求,将双方往来的全部邮件列表整理,将所有有利点串联起来,准备并整理了大量有力证据,梳理原告、被告、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理清案情发展的来龙去脉,并撰写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深圳中院合议庭采纳,并引用进判决,奇美、富泰宏公司(富士康)获得胜诉。该案于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深圳中院进行公开审理,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旁听了该案的全程审理,其审理过程被深圳新闻网、深圳中院网、深圳罗湖法院网、深圳南山网进行视频直播和报道,深圳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引起业内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东莞铁志公司对罗世凯的碎纸机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本人代理客户对关键的确权证据进行公证,准备、组织、整理大量关联证据,撰写无效请求书及口审意见,最终成功无效了罗世凯的外观设计专利。东莞铁志电子公司应诉罗世凯、罗贤俐等关于罗世凯碎纸机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及侵权案件中,罗世凯在深圳、东莞恶意起诉多起侵权案件,本人代理客户在二审中将深圳所有案件移送至铁志公司所在地东莞中院管辖,这在管辖异议申请案件实属少见,并且为前述专利无效案件争取了时间,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了罗世凯提起的侵权诉讼。